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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通奸配偶会被菲律宾法官判无罪吗?
作者:刘金栋 发表时间:2024-04-11 07:03:04 来源:菲华论坛



昨天《那只被杀掉的下金蛋的鹅和菲律宾的黑寡妇》一文中提到了一起菲律宾潘金莲西门庆奸夫淫妇谋杀亲夫的真实故事。今天我们要说道说道,菲律宾的武大郎们,在遇到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应对的问题。有道是,“每天学习一条法律,会让你远离麻烦!(A LAW EACH DAY KEEPS TROUBLE AWAY!)”面对红杏出墙或者说彩旗飘飘的配偶,我们首先需要学习的这条法律,就是修订后的菲律宾《刑法》(Revised Penal Code)第247条。

第247条是这样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任何合法结婚的人,如果在其婚姻生活中被其配偶捉奸在床,或对其配偶造成任何严重伤害,应受到 destierro(放逐)的处罚。如果其配偶当场对他们(奸夫淫妇)造成任何其他形式的身体伤害,将免受惩罚。这一规则也适用于,在同样的情况下,与父母同住年龄在十八岁以下的女儿的父母,及引诱与其女儿发生性关系的人。任何人若怂恿或协助其妻子或女儿卖淫,或以其他方式同意配偶另一方不忠,则无权享受本条规定赋予的权利。”

好吧,为了增进小伙伴们的理解和记忆,菲华网姑且将这个条款命名为“武大郎条款”。这个“条款”用一本正经的话来说,可以称为“夫权”和“父权”。用女权主义者更顺耳的话来说,可以称为“配偶权”和“亲权”。用女权主义者的话来说,这是一种通过“夫权”和“父权”压制女性的封建糟粕。可是,家庭作为社会最基础的细胞,站在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人类种的繁衍的立场上,“配偶权”和“亲权”的存在还是有其必要性的。



有人这样认为,这条法律允许丈夫和父母杀死被发现与另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妻子和女儿;但没有明确如果配偶或父母发现其丈夫或儿子与另一名女性发生性行为时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

这样的推理显然是错误的,因为247条使用了“配偶”(spouse)一词,这是一部性别中立的法律。显然无论“丈夫”还是“妻子”都是配偶的一种;如果妻子当场发现丈夫与他人通奸,也享受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因此,这不是性别歧视的法律。也就是说,杀人的人,无论是被伤害的妻子,还是被不忠妻子欺骗的丈夫,都不应受到惩罚。这是法律为了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性,赋予婚姻中受害者的免责权。

不过需要解释的是,法条规定的“当场”(at the scene)这一前置条件。就是说配偶一定要在捉奸在床时、在被对方的通奸行为所激怒的情况下,即时对配偶另一方及其通奸对象作出的能够致其死亡行为;只有在配偶另一方及其通奸对象的死亡是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时,才可以不对此类杀戮承担法律责任。形象一点说,就是你不能把“武大郎条款”中的时间线从“当场”扩展到“过了一会儿”、“明天”、“几天后”、“过了一段时间”等等。当然,你更不能把“武大郎条款”扩展成“武松条款”。



让我们通过若干年前发生在菲律宾的纳尔多(Nardo)杀死妻子琳达(Linda)一案来进行解释。

尽管结婚已久并育有四个孩子,纳尔多和琳达的关系仍处于混乱之中。夫妻俩不再住在同一所房子里,并已将家庭纠纷提交社区议会(barangay council)进行调解。事实上,他们经常发生的婚姻矛盾和冲突已经咨询了家族长辈。此外,琳达并不是美德的典范,因为有人多次在不同的地方看到,她与丈夫以外的男人,特别是某个丹尼(Danny),举止亲密。

一天早上11点30分左右,琳达和她的妹妹费利(Fely)以及朋友丽塔(Lita)坐在邻居妮塔(Nita)的屋外,谈论那天早上她们采摘浆果的草莓种植园。

突然,纳尔多出现在他们面前,拍了拍琳达的右脸,说道:“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然后他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明晃晃的刀子。围坐在一起的女子们一边喊救命,一边逃走。费利一边跑,一边回头看到妹妹琳达掉进了道路旁的水沟里,纳尔多追上去刺了她两刀。

琳达的弟弟兰多(Lando)正在劈柴,听到了妇女们的喊叫声。他跑向费利站的地方,看到琳达躺在地上流着血,而纳尔多则站在距离琳达大约七八米的地方。兰多追赶纳尔多,但后者逃跑了。他回来找到琳达,然后将她送往医院,抵达医院后被宣布死亡。



与此同时,纳尔多回到了家中。当警察赶到时,他们发现纳尔多坐在浴室里,手里拿着一把沾有鲜血的菜刀,显然是他用来刺伤妻子的,身边还放着一瓶空毒药瓶。警察逮捕了纳尔多,但刀留在了浴室里。

根据上述目击者对事件的叙述,纳尔多被指控犯有杀妻罪,他因故意、明知及非法,具有明显的预谋和杀人意图,用刀刺伤了妻子琳达的左胸,导致了她的死亡。

在庭审过程中,上述所有目击证人出庭作证指控纳尔多杀人。

就纳尔多而言,他并没有否认这起谋杀;但他在法庭上说,那天早上他在市场卖完草莓回到家时,他发现他的妻子琳达和某个吉米(Jimmy)在主卧室里正在进行性行为;他一怒之下冲进厨房,拿起刀来保护自己免受这个看起来更强壮的男人的伤害;但当他从厨房再到主卧时,吉米已经穿好衣服,从窗户出去了;他追赶了一段但没能抓住他,于是他回到家与妻子对质;然而,她已经不在了,最终他在妮塔的家里发现了琳达;然后他问琳达为什么她和另一个男人上床了;当琳达表示透露她打算与他分开时,更加激怒了他;于是在琳达逃跑时打了她一巴掌;他追着她下坡,两人都滚了下去,后来被警察发现。

然而,地方法院仍然判定纳尔多有罪。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虽然纳尔多试图通过其证词来说明“刺了琳达两刀”的行为,属于菲律宾《刑法》第247条规定的“配偶当场对他们(奸夫淫妇)造成任何其他形式的身体伤害,将免受惩罚”规定的免责范围;但是,除了他自己的证言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杀死琳达的行为属于通奸被发现后的当场激情杀人,不足以证明他的清白。后来,这一判决得到了菲律宾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确认。



最高法院认为,纳尔多的辩护不成立。他的杀人行为肯定是他在发现配偶不忠行为后感到愤怒所导致的。一般来说,全世界所有丈夫杀害妻子的行为,99%与妻子公然通奸有关。但在本案中,辩方未能证明所谓的“当天发现琳达和吉米之间的性交”。相反,控方证人作证说,在那决定命运的一天,琳达整个早上都和她们一起采摘浆果。因此,辨方所谓的“当天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的可能性是显而易见不存在的。事实上,纳尔多关于琳达犯下不忠行为的未经证实的证词已被成功驳斥。因此他的辩护毫无立足之地。

这起案件再一次表明,只有当通奸在床的配偶当场被抓获时,杀害犯错的配偶才是正当的,而且必须非常谨慎地采取这种手段,以至于法律规定只能在性交期间或性交后立即实施杀人行为才会被免责。

记得两周前,有位小伙伴在前文《人在菲律宾,不要低估任何人的恶意,“财不露白”是鲜血汇聚成的生存智慧!》后评论称,“我还好,这与阶级有关,咱们中国是被党打破阶级的,有一种人人平等的感觉。而菲律宾人如同古代中国,阶级分明,你再上两个阶级,这种事情就看不到了。我也是与菲律宾商人认识之后才知道的秘密。话说菲律宾这个民族,一看与我们汉族人很相似,再一看,我们好的一面他们没有继承,而我们身上的劣根性,却发扬光大了。”

这位小伙伴的视角颇为独特,评论颇有见地。别的不说,就拿这一条,“配偶抓奸现场当即杀死奸夫淫妇”来说。其实,古代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西周初年《诗经·小雅·广义》:“男女不以义交谓之淫,上淫曰蒸,下淫曰报,旁淫曰通”的记载。不过,这最多算是定性,就是说通奸是“淫行”,没有罚则,就是说最多周围的人骂几句,没有法律后果。另一部先秦典籍《尚书·大传》:“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其中的规定要狠的多,意思是男女通奸的话要处以宫刑,就是说要“没收作案工具”!请问有贼心的人怕不怕?

而《周礼·司刑》:“以义交,谓依六礼而婚者。”这一条是和前面那一条配套使用的。只有通过六礼结合的才是社会承认的合法婚姻。钱钟书先生在小说《围城》中将婚姻称为围城是颇有几分道理,它在已婚者和未婚者之间建造了一道城墙:城内、城外的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奸,此婚姻之城、彼婚姻之城的男女发生性行为是奸,同在城外的男女有夫妻之实的还是奸。

到了暴秦就更狠了。《史记·始皇本纪》记载:“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女人如果有了孩子,即使丈夫死了也不能再嫁人,如果嫁了,那死有余辜;男女有别,要严防死守界限,绝对禁止乱搞男女关系;男子偷情乱搞当场被抓,直接整死了不用承担责任。总而言之,就是要坚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不管男女稍微触犯,就要去死。

值得一提的是《睡虎地秦简》中还详细地记录了最早的捉奸的地点和处理方式:“某里士五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白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这是在说,一名里长送来昨日白天抓到的通奸男女乙、丙,俩人都被戴上木枷公开示众。



到了风气相对开放的唐朝,对通奸的处罚变得轻微了许多。《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记载“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意思是对通奸者一般来说流放一年半;如果通奸对象有丈夫,则要流放两年。而《唐律疏议·贼盗》中记载:“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之,勿论”。这一条,就和菲律宾修订后刑法247条有点沾边了,夜里无缘无故进入别人家里的非奸即盗,被抓后要判打板子40下;家主当场杀死的,不用承担责任。

宋代基本沿袭了唐代的律法,其中包括捉奸。宋朝的法官可以根据《唐律疏议》来判案。而《宋刑统》中还明确地指出:“若奸夫入人家行奸,家主‘登时许杀’”。奸夫被捉奸在床的,家主可以当场杀死。堪称最早的明文规定的“捉奸法”了。不过这里也有苦主们捉奸非常致命的弱点——只能在苦主家中。当然,可以通过前面的规定到县令、提刑等官员面前打官司,赢了的话,就能让奸夫淫妇被判处一年半和两年的流放刑。

蒙元时代,情况又一次大变。丈夫捉奸杀死奸夫淫妇可以不再局限在自己的家中。而且最重要的是,元代的法律中,给予了丈夫随时随地杀死通奸者的权力。《元史-刑法志三-奸非》记载,“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妻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这意味着,不论是否在自己家,只要捉奸在床,丈夫有合法直接杀死通奸男女的权利。不过最好是同时将奸夫淫妇杀死,否则的话,要挨170下板子。



到了明朝,朱重八在《大明律》改成“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意思是说,苦主可以把与人通奸的妻子继续留着,也可以把她卖与他人为奴。此外,《明律集解附例》对通奸的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80、90下板子打在身上,应该以死人的居多。

同时明代还有个“捉奸”进展,那就是允许非“亲夫”参与这场捉奸的游戏。《古今律条公案·拟罪问答》所载:“问曰:‘如妻妾与人通奸,除亲夫之外,其余亲属在奸所杀死奸夫、奸妇者何断?答曰:但同居及有服之亲俱许捉奸论,律文原不开载亲夫二字。’”就是说,与其一同生活的其他家人,都有抓奸的权力。

大清国在要玩之前,基本上依照大明律判案。不过《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还增加了这样一条规定:“‘凡童养未婚之妻,与人通奸,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并有服亲属捉奸,杀死奸夫奸妇者,均照已婚妻例问拟。’如嘉庆二十二年,‘直督咨:魏九杀死与伊童养未婚妻高氏通奸之缌麻服侄高风光’。”就是说,仅仅有了婚约,就可以抓奸。需要提一下的是,在香港和澳门,《大清律例》直到回归之前都是有效的法律,司法官在办案时,可以援引其中的规定。



随着辛亥革命的到来,古代王朝轮回彻底得到了终结。“捉奸法”也面临一个新的局面。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第289条规定“和奸有妇之夫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三五刑法》)第239条中有“通奸罪”的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而该法第273条规定,“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配偶当场杀死通奸的另一方配偶及通奸对象,也属于这种情况,属于减轻处罚的事由。台湾地区目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通奸罪的规定。不过刑法第259条中,“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可以视为旧时代通奸罪的遗迹。此外,刑法也没有基于激愤或义愤而杀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出于激愤或义愤杀人视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法官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好吧,最后让我们穿越回九百多年前的北宋徽宗宣和二年(1120年),河北东路恩州清河县王婆家的茶馆中,武大郎和郓哥将西门庆与潘金莲捉奸在床的现场。因为这里并不是武大郎家中,所以按照宋朝的法律,如果武大郎有本事把西门庆与潘金莲当场打死,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西门庆与潘金莲

我们都知道,武大郎没这本事,可武二郎有这本事。因为武松并不是王婆家茶馆的主人,也不是潘金莲的亲夫,所以即使当时他在场的话,打死西门庆和潘金莲,还是要被判刑的。不过,到了明清两代,武大郎的弟弟武松,才有权利将西门庆和潘金莲捉奸在床,当场打死了也不用去负责。

好吧,我们都知道,无论中国、美国,还是在菲律宾,现在是西门庆和潘金莲满地走的时代。当然,人人不愿意当武大郎,可TM在遍地西门庆的时代,不就人人都是武大郎嘛!

2016年8月14日凌晨发生的,影视明星王宝强自爆其妻马蓉出轨经纪人宋喆的事情,大概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典型的武大郎、潘金莲与西门庆的故事。那个变成王宝强的前妻的女人,瞬间成了当代潘金莲的代名词。不过说起来,少林俗家弟子出身,在娱乐圈享有巨大名声的王宝强,可以说是武大郎(被通奸)、武二郎(武力)和西门庆(钞能力)的合体了。而背叛雇主王宝强,与雇主妻子私通并合谋掏空家底的宋喆,可以说比TMD西门庆的坏水还要多的坏种了。



不知道是不是老天爷故意让同样的故事发生,刚刚看了一下地图,王宝强的老家河北邢台,距离当年的清河县仅仅只有130公里的距离。不过,老天爷把武大郎、武二郎和西门庆等三种能力汇聚于王宝强一身,让他不用再在憋屈中去死了。现在王宝强活地越来越好,就是对马蓉和宋喆最大的报复。让他们的人生,成为天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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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1 0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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