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锺鹰译:假新闻乎?没有对中国之所谓的「常设仲裁庭判决」

  《马尼拉时报》Rigoberto D. Tiglao

  不完全是假消息,但,肯定是其变种。这种特殊的欺骗主要是通过黄色人去传播的,并且得益於雇佣学者和不加批判的媒体的帮助。

  出於某种原因,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让菲律滨人讨厌中国,并迫使杜特尔特总统对新兴的超级大国采取好战的态度。

  这个版本的假新闻:“海牙常设仲裁庭在2016年判决支持菲律滨对中国声索。”

  社会气象站甚至要求其调查对像在接受调查时对这一虚假陈述作出回应,这一虚假陈述实际上是为了描绘菲律滨人对杜特尔特总统对中国的立场感到愤怒的假象。它要求被调查者对“政府应按照常设仲裁庭2016年决定所规定,来维护对西菲律滨海岛屿拥有主权。”这个问题作出“是”或“否”的答覆。

  根本没有这样的“常设仲裁庭决定”,也没有就南海地区的海事问题请求向该院提起针对中国的诉讼。社会气象站要求受访者回答一些不存在的问题。

  听取诉讼并发布裁决的机构—所使用的术语,从未将其称为“判决”—正如其实际文件的扉页上所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机构”。(附件七详细说明了仲裁程序。)这里“tribunal”一词(译者注:应翻译为“仲裁所”是指“一个处理纠纷的小组”的意思,而不是其“法庭”(Court of Justice)的意思。

  办公室秘书

  常设仲裁庭设有登记处(文件保存处)丶办公室秘书丶小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用来作进行口头审议的那令人印象深刻的大教堂式大厅之出租人。常设仲裁庭的工作人员还负责提供咖啡和点心的服务员,以及跑复印机处复印的办公室打杂小伙子。“常设仲裁庭案件编号2013-19”,这是每一页顶部有一条注释,这仅仅是其作为登记员的职能。

  何谓“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你和你的邻居正在为你两个房子相邻的空地的使用争论不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避免互相开枪——你们同意仲裁,剑桥词典对“仲裁”的定义是“让双方都选择一个外人来结束分歧的正式过程”。

  由於仲裁是指双方都选择仲裁者,仲裁符合逻辑的前提是双方均为自愿的。这当然与法院的意思完全不同。法庭判定你是否违法,要求你参加其诉讼程序,不论你是否愿意,都受法庭的约束。

  这就是我们的仲裁诉讼荒诞不经,德尔罗萨里奥和卡皮奥竟然如此这般的欣喜若狂。虽然有些评论员不断重申,中国必须遵守该“裁决”,因为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国。但她这样做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她不同意通过该条约所列程序解决其海上边界争端,其中包括有关的仲裁。

  那个五人仲裁员小组(全是欧洲人,除了一个是伦敦居民的加纳人)继续接着听取了这个案子——对此,他们每天听讯,当然可以收到高昂的费用——让国际法学者头昏脑涨的是他们被如何去支持菲律滨的争论吓呆了。

  调解

  对仲裁小组裁决的巨大质疑是,首先没有业务听证会。这是因为它没有遵循《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程序,其中一个程序是首先要求用尽调解程序和双边谈判。

  这显然是没有发生的,因为诉讼被匆忙掩盖阿基诺和德尔罗萨里奥的拙劣,把斯卡伯勒浅滩(黄岩岛)在2012年6月断送给的中国。然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尽管我们的美国律师精明地声称这起诉讼不涉及主权问题,但该裁决显然涉及主权问题,这远远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限。

  但为什麽美国丶黄色人士和反华人士总是说这是一个“常设仲裁庭的判决”?它不仅仅是语义,而且是个有很强的宣传作用词。

  “法院”意味着一个执行法律的机构,这符合美国和德尔罗萨里奥的信息,即中国正在违抗法治,而杜特尔特也允许这样做。阿尔伯特·德尔·罗萨里奥是个狡猾的人,他经常把它称为“海牙判决”,这不仅仅是因为常设仲裁庭在那个荷兰城市,而是为了迷惑你。“海牙判决”通常指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判决。

  事实上,许多赞成和反对杜特尔特的网民错误地将仲裁委员会称为“国际法院”。

  另一方面,“仲裁”是指双方之间关於不涉及哪一方违反法律的问题的自愿程序,而只是试图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通过“仲裁小组”或简单地通过“仲裁员”来提及裁决,立即提出了削弱其有效性和重要性的问题:“如果中国拒绝加入仲裁,怎麽可能成为仲裁?”

  为什麽阿尔伯特·德尔·罗萨里奥和安东尼奥·卡皮奥希望杜特尔特迫使中国遵守仲裁员的裁决?卡皮奥甚至呼吁西方列强的海军在南中国海巡逻,以确保中国遵守仲裁员的裁决。他疯了吗?

  我们不能只做爱国者。我们必须是聪明的爱国者,这样我们才能确定我们在南海真正没有为美国的利益服务。

  以下内容摘自詹姆斯·博尔顿(James Borton)在其编辑的《南海岛屿与岩石—海牙裁决後》“Islandsand Rocksinthe South China Sea : Post-Hague Ruling”论文集中的一章,以作为这篇文章的来源之一(学术意义上)。博尔顿是斯廷森东南亚课题的一名非居民研究员,他写大量菲律滨对中国诉讼的文章。

  博尔顿说的话

  “自2016年裁决以来,我已经阅读了很多关於这项裁决的报纸,我对於被误认为是该裁

  决的起草机构感到极为困惑。

  “由於诉讼程序是在海牙和平宫举行的,这里是常设仲裁庭(成立於1899年)以及国际法院(ICJ)的所在地,这两个机构经常被认为是这项裁决的起草机构。

  “国际法院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机构,没有参与上述案件。

  “作为会议法律小组的成员,在7月12日於华盛顿特区举行的当天评论2016年裁决时,我抓住机会强调常设仲裁庭与附件《联合国海洋公约》附件七有关仲裁庭”的关系。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根据附件七中的建立仲裁庭一直稳步增长,目前共有17个此类案件。然而,常设仲裁庭没有作出任何裁决,因为1899年公约或後来的1907年“太平洋国际争端解决公约”都不能找到法律依据,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常设仲裁庭的创立公约。该法律依据可见於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附件七。

  “然後可以提出问题,为什麽这些案件仍然可以在常设仲裁庭的网站上找得到。唯一的解释是,附件7仲裁庭可以要求常设仲裁庭作为登记处,但这不是任何义务。一旦成立,由法庭在与各方协商後决定如何处理与登记处有关的职责。

  “常设仲裁庭为所有这些附件七的仲裁分配了一个所谓的“常设仲裁庭案件号”,利用该仲裁庭作为登记处。尽管目前所有这些几乎都有附件七的仲裁法庭和常设仲裁庭之间存在正式联系。後者认真培养它必须被接纳,但事实仍然是这些裁决根本不能与该机构提供的仲裁混为一体。

  “这一点在目前很难被强调地说……因为媒体存在明显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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