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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默:遮脸只显示理亏,蒙面不配称革命

  什麽是革命?抛开理论定义不谈,白话说,就是不计个人利益得失,豁出性命跟你对干。

  对革命者而言,既然性命都可牺牲,法律界线就不存在,用各种手段达到目的,正当性是自订的,采取暴力途径以求达标,就几乎无可避免。当然也有以和平手段为诉求的革命,但成功机率极低,它需要被革命对像内部,也有掌握权势的革命者里应外合,而这种情况十分罕见。

  人民的和平集会,游行示威,那不叫做革命,仅止於表达诉求。允许人民集会的各国法令,底线也都很清楚,和平集会表达意见是人民的权利,但若变质为暴力活动,政府就得依法排除,手段就是以警力止暴,务求保障一般民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国内政局的稳定。

  无论人民集会诉求为何,也无论被抗议的对象是好是坏,群众暴力就是昭示抗议进入革命阶段。但敢於诉诸暴力,造成社会动荡,却又遮脸逃避执法律制裁,只图自身的安全,这是暴民行径,谈不上革命情怀。

  既然自认行动具有正当性,并值得牺牲个人利益付出,堂堂正正,何须蒙面?执法者维护法治,禁止暴力者遮脸规避法律制裁,又有何不对?

  台湾政客酷爱“价值舶来品”,在香港政府下令“禁蒙面”这件事情上,均引西方自由派媒体的论点: 代表人民的立法单位可禁蒙面,代表政府的行政单位不行。这论点看似义正词严,实则鬼扯一通。

  设使立法单位认同抗议者诉求,身为人民代表,理应在法律范围内以代议政治程序解决问题,人民根本无须铤而走险。设使立法单位内部对抗议者诉求有相互对立之看法,仍应遵守民主程序,少数服从多数。若代表抗议者利益的代议士人数不足,则抗议者也只能透过选举改变现状,而非企图以暴力遂愿。

  换言之,无论正当性站不站得住脚,人民在民主制度下并无暴力表达诉求的空间,诉诸暴力就是挑战制度,就是革命。当政府明显腐败时,革命也不是不可,但既然是革命,就没有蒙面之理由,遮脸逃避法律究责,只显示自知理亏。

  部分批判港府禁蒙面者认为,香港没有真民主,人民没有足以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府机关,因此暴力有理。但问题是,这样的立论仍无法支持“蒙面无罪”,因为在法治社会里由法律决定罪责,而非由蒙面者。退一万步说,即便暴力有理,暴力也有罪,无论制度民主或非民主,任何政权都依法治理社会,革命者本应有遭绳之以法的风险意识,否则不配自诩为革命者。

  重点是,港府禁蒙面,也走立法程序,而非行政单位独断。非当事人的旁观者,则更无理由批判当事之政府禁蒙面。

  因此之故,即便是批判港府不遗馀力的自由派媒体“德国之声”,也对港府禁蒙面一事,语带保留。观其立论即知,原来德国也禁蒙面暴力,尽管有所争议。根据德国“集会法”规范,禁止公共集会的参与者以任何形式妨碍自己的身份被识别。相关条款同时也规定了例外状况,如宗教仪式集会,丧葬仪式集会,传统民俗集会,皆不受蒙面禁令之限制。

  事实上,港府禁蒙面,并非禁止集会,也不是一律禁止,其豁免条款排除了“有关人士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并正作出相关行为,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因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记者在警方执行催泪瓦斯的环境里可戴防毒面罩,法庭也可视个案状况做合理之处置。

  在禁蒙面一事上,“德国之声”是在政府处置社会暴乱的方法与伸张人权价值中保留一个尚待厘清的争议区,因此批判港府留有馀地,简言之,自己也做的事,如何批评别人?最基本的耻感总得要有。相较之下,台湾执政党那种两套标准的说词,根本无意画出一个争议区留待公评,是百分百缺乏耻感的表现,也是明明白白的政治意识形态操作。

  与德国一样有蒙面禁令的国家尚有: 美国(15个州禁止示威者蒙面),加拿大,义大利,丹麦,奥地利,法国,比利时,荷兰,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俄罗斯,保加利亚等。这分名单里,大都是响当当的所谓民主国家,凭什麽港府就不能禁蒙面?

  说到底,为何禁蒙面?

  道理如同公权力应对现在的网路霸凌,谣言,肇事者匿名隐身於网路阴影里,胆子就大,行为趋向肆无忌惮。但若受害者提出法律诉讼,逼迫加害者现身露面,事实显示,键盘侠的表现一律怯懦讨饶,并会节制同样行为。

  也就是说,禁止蒙面一定程度可吓阻暴力分子以身试法的盲勇,也给社会一个正面的讯息: 无论诉求为何,不能一面挑战法律,一面逃避法律制裁。任何政府都有致力於维护基本社会秩序的义务,人民也应认知执法者乃公众利益的当然守护者。

  总言之,有种,有理,就别遮脸。可以对政府不满,但敢违法,甚至展开暴力行动,就坦然面对牺牲,别一心想跑。

  台湾有一种现象,暴力分子一面对抗警察,若遭暴力反制,一面又要求警察保护,整个社会都有不论是非,只看价值与意识形态断案的畸形乱象,因此论法治与司法独立,其实远远落後於香港。藐视法治,是长期美化社会运动的必然後果,尝到夺权甜头的往往是违法者,受害的却沉默的社会大众。凡事都可泛政治化看待,台湾有何资格批评法治领先的香港?

  台湾执政党以香港立法权让渡予行政权为由,抨击港府禁蒙面不符民主程序,也令人哑然失笑,当今执政党占多数席次的“立法院”,不是早就沦为“行政院”的橡皮图章了吗?这是不是明明白白的“立法权让渡予行政权”呢?过去主张禁蒙面,今天批评禁蒙面的徐国勇(内政部长),还狡辩称台湾香港不能相提并论。也对,论执政当局之劣质,台湾确实不能与港府相提并论。

  遮脸违法,是宵小行为,连这种基本道德标准都视如敝屣,民主价值不过是浮夸兼假掰的政治粉饰工具,不要也罢。

  台湾乱象,肇因於高捧价值下的理盲,遮脸践踏是非,蒙面蹂躏法治。或曰,蔡英文对香港输出革命,此言差矣,蒙面不配称革命,如果有,最多不过是传承宵小经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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