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华phhua.com讯:要求选举署取消参议员格丽丝·傅竞选总统的参选证书的请愿者没有法律地位要求选举署删除傅氏在选票的名字。
选举律师马加仁沓昨天说,虽然身为登记选民的前参议员沓达丶律师埃南巴洛及康特礼拉斯可以提出这种请愿,但他们不是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他说,法庭规则第2条第3项(适用於选举署的案)定义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可因诉讼判决得益或受损害的一方,或可提出诉讼的一方。
另一方面,他说,选举署规则第1条第23项容许任何登记选民提出经验证的请愿,以拒绝或取消任何的参选证书。
但是,“他们取消傅氏的法律利益只限於要求选举署拒绝或取消她的参选证书。他们没有法律能力或地位要求选举署删除傅氏在选票上的名字,因为他们自己并不竞选总统。”
他也说:“他们的请愿将会被蒙上政治色彩,如果,在傅氏之案件的阶段,他们要求删除她在选票上的名字,因为他们只有要求取消或拒绝傅氏的参选证书,而他们已经到达了选举署的水平,并且等待大理院就傅氏的上诉作出最终裁决。”
据马加仁沓说:“真正利益关系方或可能因傅氏包括在正式选票上而受损害的人是那些其他递交了竞选总统的参选证书,但他们未对傅氏提出同类案件。”
他说:“因此,关於是否应该删除傅氏在选票上的名字的问题将是在没有沓达丶埃南巴洛和康特礼拉斯要求的情况下,大理院就傅氏的案件作出最後裁决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