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华phhua.com讯:选举署要求大理院取消它对执行取消参议员格丽丝・傅竞选总统资格的裁决所发出的暂禁令。
选举署在向大理院递交的83页备忘录中说,傅氏不只是未能证明自己是天生菲人,也未能证明自己在紧接选举之前长居菲律宾至少10年。
关於公民身份的问题,选举署说,虽然国际法承认弃婴或不知道亲生父母的儿童是在他们被发现之国家的公民,但是,这是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选举署说:“假设,这些公约默认弃婴是在他们被发现之国家的天生公民,那麽,这些都不能够取代宪法,宪法要求菲律宾父母的血脉的关才可获得天生菲人的身份。”
选举署重申了1987年宪法第7章第2节。它要求总统必须是天生的菲律宾公民,该宪法条文定义了天生菲律宾公民是在出生时,无须任何手续申请而取得的完全菲律宾公民身份。
选举署说:“弃婴并不是宪法中所列举之天生菲律宾公民。请愿者承认了她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不论她如何说明,她都不能够声称自己的父母是菲律宾公民。”
选举署说:“由於弃婴无法确认与菲律宾父母有血缘关系,因此,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更何况是宪法根据去认为她是一个天生菲人。”
关於长居时间的问题,选举署坚称傅氏是在2006年7月18日才重新建立菲律宾为长居地,这是与参议员的计算有出入,参议员傅声称自己是在2005年开始长居菲律宾。
选举署说,傅氏在2005年的行为,例如把自己的子女较学到菲律宾的学校,在仙范购买房子,是不能够作为证明她打算长居菲律宾的根据。
选举署说:“选举署在考虑了前述所有因素之後,一个重要的事很突出: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在她还是美国公民,还是以免签证归国侨民身份居住菲律宾,以及在2006年7月8日放弃美国公民身份之前进行的。”
它补充:“没有任何打算以菲律宾作为长居地的任何其他非居民外侨都可以有前述的行为,因此,那些行为不是证明傅氏实际上决定重新以菲律宾作为长居地的证据,而且,事实上,她从来没有申请过居住移民证书,她一直保持美国公民的身份,她在2006年7月18日之前,一直没有放弃非居民身份,她只是以归国侨民的身份居住在菲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