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考张侨伟之父经验鼓动工人上街施压——法院认定拘留施振忠“非法”,但菲律宾移民局拒不放人!
据了解,关于日前引爆菲律宾社会并倍受全世界华人关注的矿业大亨施振忠(Joseph C. Sy)伪造菲律宾身份一案,大马尼拉塔吉格市地方审判法院(Taguig City Regional Trial Court)生效判决已裁定其人是菲律宾公民,并指菲律宾移民局(Bureau of Immigration)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但移民局官员仍然拒绝放人。
参议员丽莎·洪蒂维罗斯在国会听证会上将施振忠的多个中菲身份扒了个底儿掉
“塔吉格市地方审判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施振忠是菲律宾公民,拘留他没有法律依据,”施震中的律师卡拉·桑塔玛丽亚-塞尼亚(Carla E. Santamaria-Seña)和丹尼斯·马纳洛(Dennis P. Manalo)在一份声明中表示。
他们补充说,法院批准了施振忠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并表示驱逐出境的对象仅适用于外国人。
“移民局现在必须迅速执行法院的命令,确保施先生不会被继续拘留。”
施振忠于8月21日在尼诺·阿基诺国际机场(Ninoy Aquino International Airport)被捕后,一直被拘留在巴贡迪瓦营(Camp Bagong Diwa,大马尼拉警方总部,也有若干其他机构办公场所)。他目前被关押在菲律宾移民局位于巴贡迪瓦营的拘留所,移民局正在着手启动驱逐出境程序。
环球镍业的一个矿产码头
施振忠的律师表示,这位上市公司——环球镍业(Global Ferronickel Holdings, Inc)所有者的菲律宾国籍已得到确认,多个政府机构——包括移民局本身、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总统办公室(Office of the President)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先前的诉讼程序中都确认了他的菲律宾国籍。
法院还援引了“菲律宾政府诉哈普斯案”(Republic v. Harp chase)的判决,该判决裁定,一旦移民局和司法部确认某人为菲律宾人,就必须保护其免遭驱逐出境。塔吉格法院确认,的案件完全符合这一原则,移民局必须遵守其先前两项确认施振忠菲律宾国籍的裁决。
“在权衡证据时,法院认为,施先生的出生证明(Birth Certificate)和菲律宾护照比移民局的外国人登记证(Alien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更具决定性。法院指出,外国人登记卡并非具有真实性推定的公共文件,不能取代公民身份的主要证明。” 施先生的法律团队表示。“移民局仅依赖生物特征识别证明,缺乏指纹记录或可靠佐证,这被认定严重不足。”
2018年7月20日环球镍业成功在菲律宾证券交易所(Philippine Stock Exchange)上市发行出售2.5亿股股票,并融资
移民局希望驱逐施振忠,原因是他涉嫌伪造公民身份,声称他实际上是一名中国公民,名叫陈志真(Chen Zhing Zhen)。参议员丽莎·洪蒂维罗斯(Risa Hontiveros)将此案比作“郭华萍2.0”,并指出施振忠的指纹与中国公民陈志真的指纹相符。
现在施振忠案的焦点就成了法院的人身保护令与移民局的行政命令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争议的问题。
人身保护令植根于菲律宾宪法与《修订法庭规则》(Rule 102 of the Rules of Court)。作用是防止非法拘禁。任何被拘押者或其代理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当局说明拘押理由并将人带到法院。法院有权审查拘押是否合法。 如果发现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可命令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老杜被强行架上飞机前与小马科斯的功狗对峙
比如今年3月11日,老杜被小马科斯下令送往海牙时,他的律师就曾同样有意申请人身保护令。可是小马科斯的忠狗尼古拉斯·托雷(Nicolas Deloso Torre III)来了一招快刀斩乱麻,当晚11点就把老杜送上了飞机。
在正常情况下,法院裁定非法拘留,应立即释放被拘押者。但本案中,移民局仍继续羁押施振忠,理由是他涉及移民与国籍欺诈,行政程序未结束。
这造成了司法裁决vs行政执行之间的冲突。
另一个例子就是大名鼎鼎的郭华萍(Alice Leal Guo)。在菲律宾当局针对郭华萍的司法案件尚未启动前,同样是被移民局与施振忠相同的利益拘押。而她的律师在当时同样申请了人身保护令。但移民局照旧以“未决遣返程序”为由,坚持拘留当事人。
换句话说,人身保护令在理论上可以让施振忠获释,但在实际操作中,移民局往往会“抗拒”法院的释放命令,借行政权力延续拘押。
在法律原则上的优先顺序,菲律宾宪法明确保障“人身自由”与“人身保护令”权利,法院有权审查任何拘押是否合法。司法审查至上,理论上,法院裁定优先于行政决定,移民局的行政命令应服从司法判决。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军事戒严、叛乱、国家安全例外),法院裁定应立即执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的冲突 移民局会主张“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押”,即便法院说“拘押非法”,他们也会坚持,外国人涉及“驱逐/遣返程序”→行政拘留仍有依据。拘押是移民法赋予的行政权,不等同“非法拘禁”。
困境在于,部分法院虽签发人身保护令,但会附加条件,比如“除非已有未决遣返程序”,从而留下模糊地带。
现实中解决争议的实际路径需要经过上诉/复审等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执行法院释放命令,当事人律师可向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最高法院提出复审。菲律宾最高法院历来强调人身保护令的宪法地位,但也承认移民局的行政拘留权。
司法与行政协调常见做法是法院要求移民局说明拘留依据,若确认仅因遣返程序而留置,则会判决“合法行政拘留”,而非“非法监禁”。如果移民局未能提出合理行政理由→法院命令立即释放。
最高法院作为宪法解释者,有权明确人身保护令与移民局行政拘留冲突时,应以“宪法权利”为先。历史上最高法院也有判例支持“遣返中的行政拘留”仍可被认定为合法。
总结一句话,在原则上,法院人身保护令优于行政命令;但在实践中,如果移民局能证明当事人正处于合法遣返程序中,法院通常会承认其行政拘留的合法性。最终的冲突解决,往往依赖最高法院的解释与裁决。
我们在前文“有实力才不会在风雨飘摇的年代成为牺牲品”——从张侨伟家族的菲律宾身份说起提到,在遥远的1991年,参议员张侨伟(Win Gachalian)之父、塑料大亨张伟廉(William Tiu Gatchalian)同样因相同的原因被移民局拘留,但他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忠于获准保释,并最终赢得了官司,从而一大家子最终能够名正言顺地当菲律宾人了。
张伟廉、张侨伟父子的家族生意中同样包括采矿业
另外还有小伙伴透露称,当时张伟廉被移民局拘留后,曾鼓动起工厂的员工上街游行示威抗议,给移民局和司法当局施加压力。施振忠的家人和律师完全应该参考当时张伟廉的做法。而且张伟廉案同样是同类案件之中重要判例,施振忠的律师应该仔细参考研究,从中找到胜诉的机会。最起码也要把人捞出来。
最后,每一个可能惹上同类官司的旅菲华人,现在已经到了必须研究相关官司判例,与律师讨论诉讼策略,以备不时之需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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